欧洲一些国家自70年代开始至80年代大力发展了跨国的废物交换体系。德国化学工业协会早着手与邻国奥地利、卢森堡、荷兰、比利时、丹麦等合作,签订了废物交换协议。西欧共同体商工委员会于1978年建立废物交换市场。北欧的瑞典、丹麦、芬兰和挪威建立了北欧废物交换所,促进了废物资源化的发展。
除了这些管理措施外,各国科技界还提出了许多废物利用的工艺,无论废气、废液还是废渣,均可在合适条件下转化为资源。例如城市垃圾中含有的大量有机物,经过分选和加工,可作为煤的辅助燃料,也可经高温分解制取燃料油;某些废液与废料混合,经微生物降解可制取沼气和优质肥料;废烟尘中可回收像锗这样的高价金属材料;废渣用于生产建筑材料已很普遍。
1972年中国在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年6月5日至16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上提出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在1973年8月5日至20日北京举行的中国次环境保护会议上得到确认,并写入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沿用至今,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