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一) 附贴批单、批注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 保险单、保险凭证及人员清单;
(三) 保险条款;
(四) 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申明。
宽限期
本合同一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保险人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十五天为交费宽限期。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或单位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由于不同专业、工种的危险程度不同,这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可分别不同专业、工种办理。如分建筑工人、航海船员、筑路工人、海上捕鱼、海上钻探人员人身意外保险等,投保人是团体或单位,被保险人是该团体或单位的在职人员。保险金额在1000元至10000元中任意选定,保险费由团体或单位汇总支付,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编辑
相对于个人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低,保障高;保险有效期内可以随时变更人员,满足企业人员流动管理需求;即可以根据员工的职业类别投保,也可根据投保单位类别投保,公平合理,方便快捷;保险期间灵活,即可以按月年投保,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选择;残疾比例由保监会统一规定,理赔确定;保费既可以作为员工福利由公司支付,也可以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支付;分担员工发生意外时产生的医疗伤残死亡抚恤金等费用,转移企业财务风险,也是对员工及员工家庭负责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