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发布:2019-07-10 09:57:33更新:2019-07-10 09: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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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台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一刑事判决书,某公司虚开负责人被抓,主要负责人被判无期,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可以说是十分严重了。
法院宣判:无期徒刑
案件主要经过: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陈x华与潘某1(已判刑)事先商量,经人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温岭市振xx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某1,以下简称振x公司)和温岭市金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xx,以下简称金某公司),支付贴点取得天津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和天津xx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共539份,金额合计.14元,税额合计.76元。上述539份份已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76元。被告人陈x华负责管理资金账户,以完成资金的虚转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华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三款、第二十五条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处罚内容过多,小快就不一一列出了)
自16年始,管控就越来越严,但还是有很多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虚开,一旦被抓,就会像上述案例,估计下半生只能在监狱度过了。
虚开的 税局喊你们自首了!
各地税局近都在发布这样的公告,下面小快给大家截取了几个通告文件,大家可以看一下。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财务人员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工作是工作,玩命是玩命,当走上虚开这条路,也就走上了不归路。
下面小快就给大家回答一下关于代开/虚开的相关问题。
代开普通丢失如何处理?
答:丢失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具体处理参考各地政策规定。
纳税人如何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的风险?
答: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三种情形。不管有意无意,一旦发生上述行为,都必须接受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规避“虚开之险”?
建议采取以下方法:
一、购货前核实对方情况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应当警惕,可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二、交易时通过银行转账
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三、收票时信息比对一致
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信息:
(一)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通过“12366查询平台”或其他官方查询平台,审查开具的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
(四)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
(五)审查流、资金流、物流这“三流”是否一致,并对开票人和收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发货方和收货方做对应判断。如果对取得的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重点审查。
后提醒:工资虽然是老板发的,可是时间和老婆孩子是自己的,一旦虚开东窗事发,老板没事,那你呢?请大家务必重视虚开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