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工程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进行拆除的工程。 [1] 按拆除的程度,分为全部拆除和部分拆除(或叫局部拆除)。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旧建筑拆除工程也日益增多。拆除物的结构也从砖木结构发展到了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板式结构等,从房屋拆除发展到烟囱、水塔、桥梁、码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因而建(构)筑物的拆除施工近年来已形成一种行业的趋势。
建设单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的单位;本规范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已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资质,可承担拆除施工任务的单位。
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或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 建筑拆除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向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拆除建筑的围栏、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拆除梁和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
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