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员:
(一) 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二) 至少有1名康复士;
(三) 至少有2名护理员。
二、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处置、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 设备:
(一) 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设备;
(二) 有三年以上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三) 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
(四) 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