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货物可以申报暂时进出口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
12、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
13、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号《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目前中国海关接受“展览品”“设备”“商业样品”3个用途的暂时进境ATA单证册。
下述暂时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时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会依法征收关税。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除上述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
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后,已缴纳的金可否申请退还?
可以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条例(2018修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一)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二)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三)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四)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自海关要求办理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会发布公告。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将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符合要求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免予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