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运输中快递对包装的一般规定:
⒈货物包装必须坚固、完好、轻便,在运输过程中能防止包装破裂、内物漏出、散失。
⒉包装的形状应适合货物的性质、状态和重量,并且便于搬运、装卸和码放。
⒊在特定条件下承运的货物、动物,如鲜活易腐货物等,其包装应符合对各货物的特定的要求。
⒋对特小快件货物(如小件样品),必须外加一定体积的木箱或纸箱包装(用填充料衬垫等),包装后整个快件货物的体积长、宽、高合计不得少于40CM,小一边不得少于5CM。
⒌包装内的垫付材料(如木屑、纸屑)不能外漏。
⒍如果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应向发货人作出说明,要求发货人改造或重新包装后方可出运。
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运输货物,应填交包机申请书,经承运人同意接受并签订包机运输协议书以后,航空包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订协议书的当个人,均应遵守民航主管机关有关包机运输的规定。
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物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标标志。
托运人对运输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托运人应当根据保证运输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飞机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不符合规格的货物。
航空货物运输尺寸要求: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1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重量和体积。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