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大多数劳动者还是种,体力劳动者。
这些用人单位之所以会选择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主要有两个目的:,降低劳动力成本;第二,避免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及外包公司从中获取利益。因此,自身权益受到剥削的就是辛辛苦苦的劳动者。
相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工,正式工的社保公积金节假日等福利待遇更有保障,而劳务派遣工和劳务外包工实际上就是给用人单位降低成本、给劳务公司赚钱的廉价劳动力。
因此,只要能找到正式工的工作,不要当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工,要是条件不允许,只能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也要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工被劳务公司解除合同后,该怎么赔偿?
劳务报酬如何征纳个人所得税。
1、劳务报酬按次(月)预扣预缴,其基本扣除金额和扣除率为800元和20%,也就是每次(月)劳务报酬低于800元是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而每次(月)超过4000元的20%基本扣除率也享受免征。
2、劳务报酬按次(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其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同时可以享受基本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即便是纳税人只是取得了劳务报酬,没有取得工资薪金等其他所得,同样可以享受基本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则降低了纳税人的整体税负。
纳税人执行劳务报酬按次(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时,由于劳务报酬在预扣预缴执行的税率和汇算清缴执行不同的税率,以及不同的扣除项目,便出现了有的纳税人汇算清缴后需要退税的情形。
3、如果劳务报酬的取得,不是以个人身份取得,而是以个人独资企业或公司的身份取得,那么其应缴纳的税金也是不同的。
比如,以个人身份取得劳务报酬需要按照综合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以个人独资企业取得劳务报酬,则需要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身份取得的劳务报酬,则需要按照企业经营利润交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劳务报酬所得不一定执行的就是20%的税率,其如何交纳,既要考虑实际的所得金额,基本抵扣、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还要考虑取得劳务所得的身份,其不同的身份适用的税率和实际应缴纳的金额也是完全不同的。
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实施新一轮规定后,大量劳务派遣转化为劳务外包,导致派遣外包辨别纠纷较多。今天,我们将简要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1.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分配给用人单位,然后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的一种用工形式。
主要特点:劳动力的就业和使用是分开的,没有劳动,没有劳动。
众所周知,劳务派遣有很多优点,比如减少繁琐的人事管理事务,降低用人单位的招聘、培训和日常管理成本。派遣机构办理各种手续和相关管理工作,大大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降低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直接发生劳动纠纷的概率!
劳务派遣就业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工作中实施。
三性用工:
临时工作是指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
辅助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工作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全日制学习、休假等原因不能工作的岗位。
用工比例:
被派遣职工人数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2.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承包给相关机构,安排人员按照承包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
在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这三方当中,哪一方是的受益者呢?可以肯定的是,大家都是受益者!
1.对于用工单位,这种用工制度非常方便地解决了它的用工荒,让它在用工上更加灵活,同时也规避了一些问题,比如员工编制问题,员工工资福利问题等。
2.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不仅和各大型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有了业务来往,而且自身也不断的发展壮大。
3.对于派遣员工,就业渠道更加多样化,就业机会增多,而且能接触到一些平时都不敢想的企业。
当然,没有一种制度是完美的。基于种种原因,其中的问题与争议也伴随而来。
1.对于用工单位,同工同酬问题,正式工与派遣员工关系问题,是其中为突出和有争议的;
2.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大家把它一眼定性为包工头,中间商,剥削,克扣成了代名词。
3.对于派遣员工,归属感,自尊心,福利待遇,职业前景等都是焦点问题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