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前检查
(1)报废情形
1)列入淘汰目录;
2)达到报废年限;
3)使用中严重损伤或重大缺陷;
4)维修时严重损伤、缺陷。
(2)淘汰目录
1)酸碱型。
2)化学泡沫型。
3)倒置使用型。
4)氯、四氯化碳。
5)1211、1301。
(3)报废判定原则
拆卸和灭火剂回收处理
1)拆卸灭火器是对灭火器零部件进行分解检查的步。
2)拆卸应采用专用工具,先将喷嘴、喷射管等外部附件卸下(推车式灭火器还包括车架组件等零部件)。然后对灭火剂进行撤除处置。
3)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剂一般采用直接排空的方法处理,不予回收,若予以回收利用,应采用专用的回收装置收集;
4)对于洁净气体灭火器,应采用专用的回收装置分类收集灭火剂。
5)对于回收的灭火剂,应分类进行含量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要求的灭火剂可用于再充装,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剂应送有关生产企业或环保部门处置。
6)做好回收灭火剂的名称、数量、检验结果及可用于再充装的数量的记录。
灭火器一经开启,即使喷出不多,也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再充装再充装应由专业维修部门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和方法进行,不得随便更改灭火剂的品种,重量和驱动气体压力。
灭火器经功能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必须委托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维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灭火器每五年和每次再充装前要对其主要受压部件,如器头、筒体等应进行水压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便用。试验后应及时干燥处理,并检查内壁,不应有明显锈蚀。水压试验不合格,不准用焊接等方法修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