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条
职工因病缺勤时间不满6个月的,病假津贴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发放:
(一)工龄10年以下的职工,按工资的70%支付。
(二)工龄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发给工资的80%。
(三)连续工作20年以上30年以下的员工,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员工,工资的95%发放。
劳动法关于员工病假的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关于职工病假的规定如下:
1、职工患病或者因工负伤期间,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内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津贴或者疾病救济费用。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在就医、怀孕、分娩、哺乳期间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妊娠、分娩、哺乳期满。
病假条一般是职工或学生向单位或学校提出因病休假的凭证。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
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
写疾病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
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驾照、等)后,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
断证明书上盖骑缝章。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
三、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尤其是假条,特殊情况下,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
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休假等情况
2.补病假条时,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