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锅炉用燃料分为三类:
固体燃料—烟煤,无烟煤,褐煤,泥煤,油页岩,木屑,甘蔗渣,稻糠等;
液体燃料—重油,清油,渣油,柴油,等;
气体燃料—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等
1、锅炉出厂时应当附有“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2、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从事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安装、维修、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辖区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并将开工告知送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告知后即可施工。
3、锅炉安装、维修、改造的验收。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要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申报锅炉的水压试验和安装监检。合格后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整体验收。
4、锅炉的注册登记。锅炉验收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填写《锅炉(普查)注册登记表》,到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并申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锅炉的运行。锅炉运行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持证人员操作,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八项制度、六项记录。
6、锅炉的检验。锅炉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不得使用。锅炉的附件阀每年定期检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检定一次,未经定期检验的附件不得使用。
7、严禁将常压锅炉安装为承压锅炉使用。严禁使用水位计、阀、压力表三大附件不全的锅炉
维护
1、压力表、水位表(见右图1)、阀、排污装置、给水阀、蒸汽阀等,检查其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其他的阀门开关状态是否良好。
2、自动控制装置系统,包括火焰检测器、水位、水温检测、报警装置及各种联锁装置、显示控制系统等性能状态是否符合要求。
3、给水系统,包括储水水箱的水位、给水温度、水处理设备等状况是否符号要求。
4、燃料燃烧系统,包括燃料的储备量、输送线路、燃烧设备、点火设备、燃料切断装置、油泵等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5、通风系统,包括鼓风、引风机、调节门及闸板的开度、通风管道等状态是否良好。
锅炉使用中应定期清理水温及水位探头,定期检查除垢;开水炉需定期疏通炉体开水出水口及出水管道及水嘴。每天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排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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