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按时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或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普通高中学生在十个工作日内仍不到学校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而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疾病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诊断证明一般情况不会书写建议休学,医院只能如实书写实际情况,比如:处理意见、建议等等。当然,并不是性往往能够书写建议休学字样的,一般都是患有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一般包含:基础信息、诊断结果、处理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