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历程不断证明着标准对于数字电视行业/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标准是国家利益的集中体现,是为保护与促进本国产业发展所提供的一种合法手段。每个国家都希望通过标准制订来实现本国利益化。通常,发达国家会先期投入巨资,开发出标准体系,然后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其标准,使其技术优势通过标准应用固化下来,进而扩大市场并获得高额利润;技术落后的国家受限于资金、市场和技术等因素,不得不接受这些标准以降低风险和增加出口机会。这样的结果使世界两极分化更为严重,技术先进者愈来愈先进。数字时代的特点是:高技术成果转化周期缩短,知识产权可控能力加强,关税壁垒已不起主要作用。这就使得广大技术落后国家沦为消费市场和加工基地,后续自我发展能力严重不足。为增强本国技术实力,保护和扩大本国企业的市场份额,标准历来是国家必须高度重视的关键问题。
(3)有线电视系统必须支持便携接收应用。
便携接收应是无线广播基本的接收形式之一,可满足人们随时、随地、无缝接收的理念。这要求在现有条件下,数字电视的接收应能够和移动通信手机、PDA、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等便携终端兼容,这对系统的低功耗接收和复杂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国标融合了各个研究方技术方案的特点:采用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估为基础性发明的帧结构和时域同步正交频分复用(TDS-OFDM)体制,以及特殊设计系统信息定义方式和具有较强纠错能力的LDPC作为前向纠错码;同时利用软件配置方法实现了多载波、单载波两种工作模式兼容。该方案在统一的系统帧结构、扰码纠错、系统时钟、时域交织、调制方式、信号带宽等处理模块下,实现单、多载波工作模式共存,因而可以在时、频域结合的信号处理基础上,利用统一的硬件对单、多载波信号进行处理而不明显地增加接收的复杂度。
国家在1993年发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有关行政部门规定。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目前在国内,由于仍受政策的限制,个人一般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