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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密云区三甲医院病假条代开,热忱服务每一位客户

    2024-11-17 09:32:01 78次浏览
    价 格:面议

    病历的范围包括基本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病历的基本资料包括:

    1.门诊病历;

    2.住院志;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

    8.其他相关材料。

    这些资料都是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记录的,对于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病历的范围包括其他证据

    1.除了基本资料外,病历还可能包括其他证据,如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这些证据也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依据。

    2.在发生医疗事故时,患方可以要求封存复制病历,并尽快收集其他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等,以备不时之需。

    3.在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时,患方可以选择和解、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无论选择哪种方式,病历都是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

    因此,医疗机构和患者都应该认识到病历的重要性,妥善保管和使用病历资料,以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和损失。

    医院的主观性病历资料和法院的副卷是一样的,也是不允许患者查看和复的,患者可以要求复印病历,但是仅于客观性病历,如门诊病历、住院日志、体温单灯这些资料,讨论记录、会诊记录这些主观性病历资料是不允许患者看的.

    全套病历是指医疗活动过程中,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总和。这些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病历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医嘱单等。全套病历是对采集到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综合分析,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它不仅是诊断疾病的依据,也用于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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