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
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业;
2.
企业在各家商业银行信誉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4.
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5.
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非财务因素影响的关注类;
6.
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7.
企业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原则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个及以上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且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毛利润为正值;
8.
符合建立与小企业业务相关的行业信贷政策;
9.
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10.
在申请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经营贷款是以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融资产品,借款人可以通过房产抵押等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贷款资金用于其企业或个体户的经营需要。
借款人申请个人投资经营贷款除必须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信用良好;
3、在贷款银行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4、经营产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佳;
5、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
6、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 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3. 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 除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5. 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银行不对其发放贷款:
1. 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2.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4.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6.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