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成立于我国认证认可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中,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建的。它是由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合并重组而来,进一步整合了我国的合格评定资源,提升了认可工作的系统性和效率。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制度在国际认可活动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其认可活动已经融入国际认可互认体系,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是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和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的正式成员。2019年1月1日起,PAC和APLAC合并成立新的区域认可合作组织“亚太认可合作组织”(APAC)。
国际认可论坛(IAF)互认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实验合作组织互认
中国CNAS认证与区域组织互认:
与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互认
与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互认
也就是说获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在国际上是受互相的组织内的成员国互相认可的。
CNAS认可规范:
认可规范:是认可规则、认可准则、认可指南和认可方案文件的总称。
认可规则(R系列):CNAS实施认可活动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通用规则和专项规则类文件。
认可准则(C系列):CNAS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基本准则(如等同采用的相关ISO/IEC标准、导则等)以及对其的应用指南或应用说明(如采用的IAF、ILAC制定的对相关ISO/IEC标准、导则的应用指南,或其他相关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CNAS针对特别行业制定的特定要求等)文件。
认可指南(G系列):CNAS对认可准则的说明或应用指南,包括通用和专项说明或应用指南类文件。
认可方案(S系列):是CNAS针对特别领域或行业对上述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可指南的补充。
获得CNAS认可的作用与意义:
表明具备了按相应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
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赢得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信任;
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
有机会参与国际间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双边、多边合作交流;
可在认可的范围内使用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标志和ILAC国际互认联合标志;
列入获准认可机构名录,提高知名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第二章认证机构及第九条,任何从事认证活动的检测认证机构,应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言外之意就是说在国内从事检测认证的实验室,必须要有CNAS等相关国家授权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