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标人: 减少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用,获得资金收益; 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 有利于维护正当权益。 对招标人: 良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烦琐,提高工作效率。
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担保 适用于施工履约环节,可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金 申请人:工程发包方 受益人:工程承包方 担保责任:在担保期间内,当超过申请人与受益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申请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义务,且申请人拖欠的款项已超过保函载明的索赔等待期的,保证人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向收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担保 适用于施工履约环节,可替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申请人:工程承包方 / 发包方 受益人:建筑工人 担保责任:在担保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申请人与受益人发生工资纠纷,根据建设行政管理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文书等,申请人应向受益人支付工资而未予支付的,保证人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1. 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证人的约定支付工资的; 2.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 3. 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4.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5. 侵害被保证人依法享有的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履约保函 适用于合同履约环节,可替代履约保证金 申请人:承包方(施工、监理单位)/ 供货方 受益人:发包方 / 采购方 担保责任:在担保期间内,若申请人违反建设工程合同(供货或采购合同、监理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受益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保证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函所载的担保金额为限对受益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