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一般可以开具以下诊断证明书: 1. 急性疾病:如急性胃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等。 2. 慢性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关节炎等。 3. 传染病:如流感、肝炎、结核等。 4. 肿瘤疾病:如肺癌、乳腺癌、结肠癌等。 5. 外伤:如骨折、创伤等。 6. 手术:如阑尾炎手术、剖腹产等。 7. 产假、病假等:需要提供合法的用途。 不同的医院和地区可能对开具诊断证明书的病种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医院或相关部门了解。在申请诊断证明书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和身份证明,同时需要说明诊断证明书的用途,确保合法合规。
病情证明书有时候是生命的救赎,是病人用以获得、赔偿和保险理赔的重要证明文件。因此,医生开具病情证明书的度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病情证明书在一些人看来比较枯燥乏味,但是它的背后却是关乎患者身心健康的一道保护屏障。通过病情证明书,患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和赔偿,维护个人和社会的权益。一份准确、详细、专业和公正的病情证明书,不仅是对患者的负责,更是对医生职业道德和专业性的彰显。
开具诊断证明须知 1、需开具各种报销用诊断证明者,患者本人携带病历和各项检查资料(如X光片、CT片、MRI片等) 挂号 到相应科室找医生开具 门诊大厅综合服务台加盖医疗保险诊断证明专用章。 2、需开具诊断证明的患者,患者本人携带相关介绍信、病历和各项检查资料(如X光片、CT片、MRI片等),门诊办公室(门诊二楼)办理相关手续,挂号到相应科室找医生开具,患者持病历,门诊办公室审核后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3、诊断证明书只书写疾病诊断,不描述受伤原因、处理意见等描述。 4、凡属纠纷、交通事故、病退、低保等的诊断证明书,患者须持公安部门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特定证明信、所属街道办事处(大队、居委会)或公安部门结案书,由指定或符合资质的医生填写。 5、急诊医生原则上不开具诊断证明。
全套病历包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检查报告,检验报告,病理报告,体温单,以及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 主观病历是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主诉、症状、体征,并结合各项化验、检查,作出的诊断和方案,并根据患者在过程中病情的变化调整方案。根据条例规定,它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病历反映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认识和方案的制定及调整过程。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