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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谁办理解除房屋他项权手续?

            2024-12-08 03:19:12        139次浏览

    1、由权利人办理解除房屋他项权手续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2、他项权登记请求可能不会被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1)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2)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1)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2)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1)属于违章建筑的;

    (2)属于临时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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